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低保范围。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至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
为实现全民低保目标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的农村,且维持了较长时间。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2]。
2013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5300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100余元,年总预算700多亿人民币。城市低保约2150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240余元,年总预算640多亿人民币[3]。